|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76 | 主题分类 | 综合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东政发〔2025〕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31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76 |
| 主题分类 | 综合 |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东政发〔2025〕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31 |
| 公文时效 |
《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矿区移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整体移民的方式对矿区居民进行一次性搬迁,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一是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的村民小组;二是生产生活被煤炭企业生产活动严重影响的村民小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矿区移民搬迁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保障措施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为区委组织部、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市林草局东胜区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及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一)专班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修订、完善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2.研究矿区移民过程中其他事宜。
(二)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能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矿区移民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对矿区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2.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矿区移民工作所需的评估、测绘、审计、造价、法律、建筑垃圾清运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3.建立矿区移民工作相关档案,与煤炭企业开展账目核算工作。
4.及时向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专班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开展矿区移民宣传动员工作。
(2)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杜绝矿区移民通告发布后在煤炭开采区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建立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热线,鼓励居民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在移民搬迁实施前,负责鉴别认定地面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确定安置补偿人员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留地人口。
(4)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能源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组织煤炭企业、村、村民小组,共同做好移民安置补偿工作,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与构筑物补偿、土地塌陷补偿、土地流转补偿以及坟墓迁移补偿等。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市林草局东胜区分局、区农牧局、区水利局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职责
(1)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开荒栽种和开挖、建设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土地资源管理秩序。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公安局东胜分局职责
(1)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户籍身份核实查验工作及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税务局职责
(1)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内注册的市场主体有效性的核查认定工作。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区农牧局职责
(1)协同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以及专业机构,对登记备案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拆迁补偿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协调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内国有企业资产的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统筹处理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协助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务员身份核查认定工作。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区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1)协助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残疾人身份核查认定工作。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依法依规对矿区移民搬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涉及违章建筑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2)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移民搬迁。一是煤炭企业依据开采计划,提前3年向区能源局及拟实施开采所涉村民小组所属的镇(街道),提交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实施整体移民搬迁的书面申请。二是煤炭企业的生产活动,已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村民小组,也可提出移民搬迁书面申请。
区能源局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提出具体的搬迁意见,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求意见。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能源局牵头,组织煤炭企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召开移民搬迁工作会议。宣传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征求村民意见与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程序对移民搬迁事项作出表决,在表决同意矿区移民搬迁事项后,由涉及移民搬迁的煤炭企业与村民代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框架协议。
(三)制定移民搬迁安置方案。依据本办法,结合征求村民的意见,因地制宜,由区能源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拟定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组建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发布通告。区人民政府发布矿区移民通告。
(五)航拍影像。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地面建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航拍,留存航拍影像资料。
(六)组织实施
1.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当事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移民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树木)等开展清点、登记工作。由测绘公司确定相关位置坐标,同时各方留存影像资料。由评估公司出具《资产核对清单》。
2.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对拟补偿资产的《资产核对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公示期间无异议,评估公司根据资产核对清单出具评估报告。
3.煤炭企业与移民搬迁当事人签订矿区移民补偿合同。由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对合同涉及的补偿资产及金额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煤炭企业预先将补偿资金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矿区移民共管账户或区能源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专户),再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拆除,最后由移民搬迁当事人领取补偿款。
4.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可在每次公示期间向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反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据。
5.凡需公示的内容,由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负责,在移民搬迁所涉村民小组办公场所,以及村委会公示栏以张榜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
第七条 人员安置及补偿标准
(一)安置对象
在矿区移民通告发布之日前,属于该移民搬迁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新生儿),公务员除外。
(二)补偿标准
1.购房补贴
(1) 未曾参与过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的矿区移民安置对象,每人可享受12万元购房补贴。
(2)曾参与过生态移民或扶贫移民的家庭,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给予7万元/人购房补贴;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的,给予2人7万元/人购房补贴,给予其余人员12万元/人购房补贴。
2.过渡费。未曾参与过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的家庭,每户一次性发放过渡费2万元,若家庭成员中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该部分子女每人可额外获得一次性过渡费2万元。
3.依据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矿区移民通告,针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矿区移民补偿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新生儿),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奖励。若存在本办法未明确的特殊情况,将在制定本村民小组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时,对相关内容(或事项)予以具体确定。
4.移民搬迁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2万元补助。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根据东胜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移民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范围及标准:
1.本村民小组户籍居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建造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房屋建筑面积在2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依据附表所列标准予以补偿;若房屋建筑面积超出21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将依据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经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1)若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当事人不再享有“一户一宅”政策待遇。针对其现存房屋,统一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2)年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可每人单独计算房屋补偿面积。
2.非本村民小组户籍居民房屋补偿标准
(1)具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以自然资源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附表的标准进行补偿。
(2)对于无法提供相关部门完整审批手续的,且未被自然资源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依据村民小组实际状况,在制定本村民小组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时,针对此项补偿予以具体明确补偿标准。
3.自矿区移民通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新栽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本次搬迁补偿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树木)等。补偿以矿区移民通告发布后通过航拍取得的资料为认定依据:凡航拍时已存在的上述财产,纳入补偿范围;航拍时未出现后续新增的同类资产,不予补偿。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于未列入附表的其他资产或地上附着物,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市场调查情况,对其补偿标准进行核定。
第九条 注册的市场主体搬迁费补偿
在区人民政府发布矿区移民通告之日前已注册且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若能提供营业执照及近一年的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给予搬迁费补偿,搬迁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测算核定。
第十条 付款方式及搬迁时间,由煤炭企业与移民搬迁当事人在签订矿区移民补偿合同时具体明确。合同签订主体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相应义务;若未按照约定履行,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进行集中清运与妥善处理。此项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在同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多家煤炭企业的,各相关煤炭企业应相互协调配合,同步开展移民搬迁工作。移民搬迁的相关费用,由涉及的煤炭企业按照各自井田面积的占地比例承担。
涉及公共井田(边角资源)的移民搬迁相关费用,先由相邻煤炭企业垫付。待公共井田(边角资源)确定了使用人,此前相邻煤炭企业已垫付的移民搬迁相关费用,则由确定的使用人承担。
第四章 井工煤矿土地流转和土地塌陷补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是指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合法的方式转给煤炭企业。
第十四条 流转土地补偿标准:耕地950元/(亩·年);林草地440元/(亩·年);除耕地和林草地以外的土地260元/(亩·年)。
第十五条 在流转合同中应明确流转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因土地权属纠纷等原因尚未支付的土地流转费,实际支付时按照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0〕21号)标准进行核算补偿。本办法施行后,需要支付的土地流转费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标准核算补偿。土地流转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土地塌陷补偿标准
(一)耕地
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面积为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19000元/亩。若因耕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含树木)等改变了土地用途,则此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含树木)等不再予以另行补偿。
(二)林草地
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9000元/亩(包含地上灌木林的补偿)。
(三)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是指除了耕地和林草地以外的土地,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第十七条 补偿方式
(一)流转费用按年支付,每年一次。
(二)在本办法施行前,对于地上附着物(树木)已获补偿的土地,仍按照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0〕21号)标准进行土地塌陷补偿。
(三)本办法施行后,针对已完成搬迁或正在实施搬迁的村民小组,若其地上附着物(树木)及塌陷土地均未签订补偿合同,均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附着物(树木)补偿标准、土地塌陷补偿标准,分别对附着物(树木)、塌陷土地进行补偿。
上述土地塌陷补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自开始土地塌陷补偿后,土地流转费不再支付。待补偿期满,若煤炭企业仍继续开采或尚未完成土地治理,煤炭企业应与村集体(村民)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重新签订补偿合同。
第五章 社会保障及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煤炭企业必须全程参与矿区移民搬迁补偿工作,建立井田管护机制,承担后续管理主体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排查采空区塌陷及防火安全隐患。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若对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宅等造成毁损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公安、信访、司法等相关部门强化执法力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合做好矿区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在搬迁补偿过程中,若移民搬迁当事人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又未通过其他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保障移民搬迁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应第一时间设立警示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告知移民搬迁当事人。若移民搬迁当事人仍拒绝搬迁,由煤炭企业向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和资金提存,并向所涉村民小组所属的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提交处置申请;必要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矿区移民过程中,任何人发现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收到相关线索后将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
(一)存在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补偿费行为的;
(二)非法占有集体土地,领取土地补偿费的;
(三)冒领、骗领土地补偿费的。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预缴
由煤炭企业与区能源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设立矿区移民共管账户,区能源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仅承担资金监管的监督职责。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所需相关资金,由涉及的煤炭企业承担并负责筹集,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督促煤炭企业,将移民安置补偿预算资金一次性全额打入矿区移民共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管
(一)按照“一矿一账”原则,以煤矿为单位分别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如矿区移民共管账户资金不足,煤炭企业必须及时补足。资金使用过程中,煤炭企业需全程内部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外部监督。
(二)当煤炭企业完成涉及移民安置补偿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后,若预缴资金有结余,确保所有补偿、安置、后续管理等相关费用已全部结清,无遗留争议或潜在风险的情况下,经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结余资金返还给煤炭企业。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煤炭企业移民范围内的移民搬迁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土地塌陷补偿、过渡费、迁坟费、评估费、测绘费、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费、建筑垃圾清运费以及因矿区移民产生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据实按时支付。若煤炭企业未能按时支付上述费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搬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同时承担搬迁补偿协调工作,推动解决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矿区移民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煤炭企业或村民均可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事项均维持不变。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移民工作的村民小组,若存在遗留问题,按照该村民小组移民搬迁时的矿区移民政策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处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 附件:房屋及附属补偿标准(印发).pdf |






蒙公网安备 15060202000100号

